陕西一男子嫖娼「西安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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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妇女卖淫到被查获,只有半个多月的时间,收取的嫖资却高达40万元!三个“95后”男子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组织卖淫案的终审判决。

高某某今年21岁,郭某、李某某均是24岁左右。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与黄某、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在酒店内组织卖淫活动牟利。徐某与黄某负责在西安某酒店开房间组织妇女卖淫,由高某某招募、管理卖淫女,后高某某招募郭某担任助手,徐某与黄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该酒店登记客房用作卖淫场所,由高某(另案处理)负责介绍嫖客。自2018年12月13日起,上述被告人开始在该酒店部分客房内组织妇女卖淫。

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用微信联络、招募卖淫女集中至沣华酒店卖淫,通过微信“姜老头”等网销群招揽嫖客来嫖娼,收取嫖资及分配嫖资;被告人郭某受高某某指使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卖淫房间、收取嫖资等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受徐某指使,在酒店开房容留高某某招募的卖淫女,并收取提成结算房费后转给徐某。

2018年12年30日晚,民警在该酒店内抓获高某某、郭某、李某某及卖淫女、嫖客等。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组织20余名卖淫女在该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截止被查获,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累计收取嫖资四十万余元。

据高某某供述,(嫖资)有998元和1298元两种项目,每天接待嫖客约30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某、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三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郭某、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获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40万余元继续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高某某和郭某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高某某判处罚金刑过重,二审予以更正。终审判决中,对高某某并处罚金部分由80万改判为30万,其他原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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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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