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都知道“性服务”是违法的,如果被公安机关发现了,都会被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这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被服务的对象还是孩子的时候,那么性服务提供者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了,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2012年,在陕西某市,在一家洗浴中心,便发生过一件女技师为13岁男孩提供“特殊服务”的事情。
2012年的一个夏天,在陕西某时,鹏鹏和家人来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澡。在结账时,鹏鹏的母亲陈女士发现多出一张“198元”的消费单,浴场方表示这是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的由技师提供的“特殊服务”,要求陈女士结账。
一个13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消费“特殊服务”,于是陈女士找来服务单上写的提供服务的“51”号女技师,这位女技师当着陈女士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了对鹏鹏提供了性服务。陈女士非常生气,质问“51号女技师”为什么要给一个小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女技师一直没说话。
确认自己13岁的孩子被提供了特殊服务之后,鹏鹏的家长很气愤,选择了报警,对此,办案的民警表示,从警20年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后来,记者采访鹏鹏,问性服务是怎么发生的?鹏鹏表说,自己洗完澡后,到大厅休息,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需要按摩吗?鹏鹏以为只是普通的按摩,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被男服务生带到了一个房间,之后女技师进了房间,脱了衣服,鹏鹏没有控制住自己,与女技师发生了关系。此外,鹏鹏还表示,在提供服务之前,女技师问了自己的年龄,自己告诉她13周岁。
也就是说,女技师在明知鹏鹏只有13周岁的情况下,依然主动为其提供了“特殊服务”,那么女技师的行为违法吗?
对于未满14周岁的儿童来说,是没有性自主决定权的。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所以,女技师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强奸罪。
但是,刑法上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对象不仅限定为女性,所以,女技师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不仅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还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
所以,对于于未满14周岁的男孩发生性关系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涉嫌犯罪的,触犯到的是不同的罪名。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还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是一种“不讲武德”的犯罪行为,不仅会面对法律的惩罚,还会受到来自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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