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能见到
一些人不分场合地吸烟
完全不顾及身边人的感受
许多人都难以忍受烟味
被迫接受二手烟对身体的伤害
尽管这些公共场所都贴上了禁烟标志
也有人视若无睹
现在
《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
11月1日起
西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警告和罚款
以下场所全面禁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以上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哪些算是公共场所
《办法》中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禁烟区吸烟者不听劝阻 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性拍手叫好:希望不再吸“二手烟”
“我上司十分喜欢抽烟,平时坐在办公室时经常‘吞云吐雾’,把办公区域搞得‘乌烟瘴气’。但人家是领导,我们作为普通员工不敢说什么,只能私底下好心劝说他注意身体。”“禁烟令”的出台,给坐在办公室上班的普通职员带来了福音。
——西安某物业工作的安女士
男同事“嗜烟如命”,她与其他老师反复劝说无动于衷,最后只能是想办法搬到了另一办公区域。获知西安“禁烟令”出台很高兴,期待新政能切实落地。
——西安建国路小学王老师
“我正盼着公共场所能禁烟呢。“禁烟令”颁布得很及时。她说,自己最担心“二手烟”会影响宝宝的健康发育,为躲避烟味,怀孕期间出门基本上是打车。
——在政府机构工作的准妈妈
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
女性在怀孕期被动吸收二手烟
是自然流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和其他多项妊娠合并症的重要危险因素
二手烟还会导致肺癌,增加女性得乳腺癌的风险
影响生殖能力,还会导致儿童哮喘等疾病
禁烟政策可以说为妇女儿童撑起了“保护伞”
你的工作和生活被二手烟包围吗?
对禁烟政策你看好吗?
(来源:西安发布)
在公共场合吸烟应不应该被罚款?
在北京不罚个人的款,罚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的款在香港罚上千港元
在悉尼罚相当于人民币半年的工资标准
在南美有些地方坐监狱
在西安
2006年8月4日 西安日报
7类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公共场所吸烟将被罚10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以下7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 影剧院、录像厅、游戏厅、网吧、室内游泳馆等公共娱乐场所
2、 图书馆、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厅、文物展使馆
3、 医疗机构的候诊室、治疗室、病房
4、 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活动、休息场所
5、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室
6、 书店、邮局和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及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7、 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若有违犯,对公共场所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并可同时处以10元罚款
在欧洲一些国家要多缴纳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费用
参考国际经验,我们应该严管重罚才行
愿公共场所无烟
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 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体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共体育场馆、A级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第九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第十一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标签: 西安娱乐场所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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