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车管所副所长0出资成考场老板,考生想过需交保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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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车管所副所长0出资成考场老板,考生想过需交“保过费”陕西一车管所副所长0出资成考场老板,考生想过需交“保过费”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陕0404刑初16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伟及其辩护人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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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404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伟,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81050902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原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副所长,户籍登记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8号内,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陈阳交警大队北楼中单元5层西户。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周,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伟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伟及其辩护人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曹伟向李航(另案处理)索要200000元人民币。

2017年5月,时任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曹伟以其单位人事调整,需谋取职务升迁为由,向咸阳市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优可考场)的实际经营人李航(另案处理)索要人民币20万元,李航安排咸阳优可考场的财务人员王春花从李航出资到咸阳优可考场的备用金中转出20万元,办理了一张10万元的兴业银行卡和一张1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王春花将两张银行卡办好后,将密码写在了两张银行卡的背面,然后按照李航的安排将两张银行卡送到了车管所曹伟的办公室,交给了曹伟。曹伟收到两张银行卡后,将其中一张1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给了其朋友刘瑜宁,让刘瑜宁帮其从卡中取出5万元现金,并购买了2、3箱茅台酒。另外曹伟还用这张银行卡进行日常消费,案发时该卡账户内剩余709.49元。另外一张10万元兴业银行卡至案发时未用。

二、被告人曹伟向李航索要5459547.56元人民币。

2016年底,被告人曹伟在与咸阳优可考场实际所有人文辉的一次闲谈中得知,咸阳优可考场要向外承包,遂与李航商量由李航将咸阳优可考场承包过来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营,李航表示同意。随后,曹伟安排李航与文辉交涉此事,但文辉对李航不放心,拒绝将咸阳优可考场承包给李航,曹伟一心想弄成此事获取利益,便亲自出面与文辉交谈,明确告诉文辉咸阳优可考场为他与李航二人共同承包,承包合同可以由其本人出面签订。文辉基于曹伟是主管驾考的车管所副所长的身份,与曹伟本人签订合同能够保障其承包租金收入,所以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了咸阳优可考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承包金为50万元,承包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50万元,第一季度还要支付考场押金150万元,承包期为两年,合同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咸阳优可考场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曹伟与李航又针对出资问题及分红事项进行商谈,曹伟提出将其朋友高攀、刘瑜宁、杜潇、石亮、张润泉等5人也拉入参与此事,并且让他们出资共计150万元,都算在高攀名下,由高攀联系上述4人,针对这150万元出资部分,曹伟安排李航要让这5人一年时间就能回本,后续给他们分的钱每年不超过他们投资的本金。被告人曹伟还提出承包咸阳优可考场一事曹伟不出资,除过高攀等人出资的150万元外,剩余承包费用由李航解决,咸阳优可考场由李航组织人员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营,曹伟不参与考场的任何经营管理事项,只是利用其咸阳市车管所副所长的身份负责协调疏通关系,确保考场稳定经营及最大限度的获取正常与非法利益。在对咸阳优可考场利润分配问题上,被告人曹伟提出考场利润除过高攀等人投资分红外,剩余利润让李航算好分一半交给曹伟。李航听后认为咸阳优可考场的经营有主管驾考的车管所副所长做靠山,经营风险及阻力会大大降低,便同意了曹伟的要求。

上述事项商议后,李航便组织赵首航,石亮、王春花等人开始经营成阳优可考场,被告人曹伟则利用其职务便利对咸阳优可考场的考官、驾校负责人、软件公司、考场检查人打招呼。咸阳优可考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主要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试收入,另一部分是除过正常考试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过费。咸阳优可考场正常收入部分由王春一花统管理。非正常收入部分由赵首航及石亮收取,收取后统一交由李航负责管理。自2017年3月至今咸阳优可考场共计收取科目一至科目四保过费等非正常收入1600万元左右。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曹伟分11次向李航索贿人民币现金共计500万元,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了李航用于购买车辆,6万元曹伟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余的474万元被告人曹伟都交给了其岳母侯凤英,侯凤英收到这474万元后均存入个人名下银行卡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被告人曹伟还向李航索要了一辆价值659547.56元的大众牌途锐越野车。除曹伟个人拿出20万元购车预付款,剩余459547.56元购车款为李航实际支付。以上被告人曹伟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5459547.56元。

公诉机关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曹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659547.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伟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在咸阳市监察委员会所供述的所有犯罪事实均是主动供述的,是纪委所不掌握的,系自首。

被告人曹伟辩护人徐周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曹伟犯受贿罪无异议,但对受贿的数额有不同意见。

一、2016年底被告人曹伟从文辉处得知,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欲将公司名下的优可考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对外发包,便产生了承包该考场的想法。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曹伟同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被告人曹伟取得了优可考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经营管理权和该考场的承包权。

之后被告人曹伟和李航协商,由被告人曹伟及李航和其他五人共同参与考场经营活动,由李航负责日常管理并和其他人出资,由于被告人曹伟拥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权所以被告人曹伟不出资,到此时被告人曹伟与李航等人经营优可考场的合伙体形成,考场经营中所有收入均由李航控制,李航定期从考场的收入中向被告人曹伟及其他人分钱。考场的经营以考试资格为前提,而优可考场具有驾驶员考试的资格,取得了优可考场的经营权也就相应取得了驾驶员考试的资格。被告人曹伟以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权作为投入,才具有了本案营利性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被告人曹伟的经营权,本案的营利性活动将无法进行,被告人曹伟对优可考场的经营活动是参与者。李航分给被告人曹伟的钱款来源于考场的经营收入,被告人曹伟作为考场的参与者,当考场产生经营利润时,应当给予分红。考场的收入是否合法、正当,是考场的经营行为,不是本案确定刑事案件性质的标准。

关于在优可考场的经营中,被告人曹伟利用其职务便利对咸阳优可考场的考官、驾校负责人、软件公司、考场检查人打招呼一节,被告人曹伟这些行为的对价是考场开始运行的两个月后接受了李航给予的20万元的贿赂,被告人曹伟打招呼的行为得到的好处不应当是李航代表优可考场的经营体从经营利润中分给被告人曹伟的5459547.56元。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违法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二、被告人曹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

被告人曹伟在纪检部门谈话时,自愿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违法违纪行为,而且未出现翻供等行为,此节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因此,被告人的前述行为符合自首制度中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三、被告人曹伟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在案件调查期间,被告人曹伟家属积极配合,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和退回;被告人曹伟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曹伟能够深刻悔罪,归案后如实、全面、彻底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曹伟认罪态度好,自被第一次讯问直至庭审,始终对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无丝毫隐瞒,其多次供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无反复。以上情节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曹伟收受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优可考场实际经营人李航5459547.56元(包括价值659547.56元大众牌途锐越野车一辆)的犯罪事实。

2016年底,时任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曹伟在与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文辉的一次闲谈中得知,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的优可考场要向外承包,遂与李航(另案处理)商议由李航将考场承包过来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营,李航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曹伟安排李航与文辉交涉此事,但文辉对李航不放心,拒绝将咸阳优可考场承包给李航,被告人曹伟想促成此事获取利益,便亲自出面与文辉商谈,文辉基于被告人曹伟是主管驾考的车管所副所长的身份,与被告人曹伟签订合同能够保障其租金收入,所以表示同意。2017年3月25日,文辉代表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曹伟与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合同约定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将经营的优可考场内科目二、三承包给曹伟,合同约定承包费一年为600万元,每月承包金为50万元,承包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50万元,第一季度还需支付押金150万元,承包期为两年,合同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同时二人又口头约定将优可考场的科目一、四交由被告人曹伟经营。

优可考场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曹伟与李航又针对出资问题及分红事项进行商谈,被告人曹伟提出将其朋友高攀、刘瑜宁、杜潇、石亮、张润泉五人也拉入参与此事,并让五人共计出资150万元,都算在高攀名下,由高攀联系上述4人,除过高攀等人出资的150万元外,剩余承包费用由李航解决。利润分配上被告人曹伟与李航商议后打算让五人一年时间回本,后续分的钱每年不超过其投资的本金,被告人曹伟不出资,剩余利润李航与被告人曹伟均分,考场由李航组织人员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营,被告人曹伟不参与考场的任何经营管理事项,只是利用其咸阳市车管所副所长的身份负责协调疏通关系,确保考场稳定经营及最大限度的获取正常与非法利益。

上述事项商议后,李航便成为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优可考场的实际经营人,其随后组织赵首航和石亮、王春花等人开始经营考场,被告人曹伟则利用其职务便利对优可考场的考官、驾校负责人、软件公司、考场检查人打招呼,让相关人员放松监考、增加考场考试人员人数、让软件公司考试系统放宽尺度,以便让更多的考生通过。

优可考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主要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试收入,另一部分是除过正常考试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过费”。优可考场正常收入部分由王春花统一管理,非正常收入部分,由赵首航及石亮等人收取后统一交由李航负责管理。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共计收取“保过费”近1400余万元。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曹伟分11次收受李航考场“利润”人民币现金共计500万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曹伟将收受的500万元中的20万元交给李航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李航在扣除6月份给被告人曹伟分的“利润”后安排赵首航支付剩余购车款459547.56元,为被告人曹伟购买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被告人曹伟所收受李航的5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支付李航购买车辆首付、6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余的474万元被告人曹伟交给其岳母侯凤英,侯凤英将474万元均存入个人名下银行卡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被告人曹伟向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优可考场实际经营人李航索贿2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曹伟以其单位人事调整、需谋取职务升迁为由,向李航索要人民币20万元,随后李航安排咸阳优可考场的财务人员王春花从李航出资到咸阳优可考场的备用金中转出20万元,办理了一张10万元的兴业银行卡和一张1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王春花将两张银行卡办好后,将密码写在两张银行卡的背面,按照李航的安排将两张银行卡送到被告人曹伟的办公室交给被告人曹伟。被告人曹伟收到两张银行卡后,将其中一张1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给了其朋友刘瑜宁,让刘瑜宁帮其从卡中取出5万元现金,并购买了两三箱茅台酒,银行卡中部分款项被告人曹伟用于日常消费,另外一张10万元兴业银行卡至案发时未用。

另查明,被告人曹伟于2018年10月23日被开出党籍和公职。

又查明,被告人曹伟所收受的赃款500万元已全部退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涉案大众牌途锐越野车随案移送;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曹伟家属代缴罚金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曹伟的供述。证实曹伟2015年3月至被调查时任车管所副所长,负责全市驾驶员考试工作主管考核室,考核室主要工作是对考场的设备、车辆、考场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还有考场的安全检查等,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可以对考场进行通报,针对通报问题让考场整改,如果问题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以暂停考场考试业务,安排其停业整顿直到达标;安排考官与考场对接,进行考试;检查落实考场的考试台账情况,对于没有落实考场登记台账的考场,可以对考场进行通报;对所有的考试员的考试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如果没有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可以暂停考试员的考试资格,上述事项曹伟全盘负责。

曹伟任车管所考核室主任期间,与咸阳市各考场负责人有业务上的往来,大约在2014年6、7月份通过校友周伟介绍认识了咸运驾校的李航。

2014年曹伟任考核室主任期间认识了在咸阳开办吉祥驾校和吉祥考场的文辉。2016年7月份左右,文辉在曹伟办公室期间告诉曹伟其不想开办吉祥考场了,想找个承包的人,让曹伟为其找一个。大约2016年11、12月份,曹伟把此事和李航说了,李航表示愿意承包,称如果承包费在400-500万就有利润。曹伟便与文辉联系,让李航去和文辉谈承包的事,后李航告诉曹伟文辉拒绝谈论此事。隔了不长时间,曹伟先后四次见文辉谈吉祥考场承包的事,最后签订了承包合同。当时文辉跟曹伟谈承包一事,曹伟让李航去和文辉谈的时候,也没给文辉说自己与李航共同弄考场的事,直到后面曹伟和文辉谈的时候,才慢慢给文辉透露共同承包的事,文辉听有曹伟参与,才愿意慢慢跟曹伟谈,后经多次商谈,文辉同意签订承包合同,文辉讲必须让曹伟跟他签订科目二、科目三的承包合同,曹伟说最好不要让自己签,因为曹伟是公职人员,但文辉坚决不同意,文辉讲对别人不放心,能把考场承包给曹伟和李航,完全是看在有曹伟参与,经再三协商由曹伟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科目二、科目三考场承包费每月50万元,每季度付款150万元,每年共计付款600万元,承包期为两年。后文辉怕曹伟生气,又与曹伟签了一份科目一、科目四的承包追加协议,协议约定金额40-60万元,但文辉当时口头承诺这40-60万元他不要,后来实际也没有给文辉付过科目一、科目四的追加协议资金,实际只签了一个追加协议,涉及金额部分是虚有的。

文辉执意要和曹伟签合同。第一、文辉说他不了解李航的底细,怕后期没有保障,不愿意和李航签。第二、文辉和曹伟签,他对曹伟比较了解,而且曹伟想文辉还有一层意思,鉴于曹伟是咸阳市车管所副所长,也主管考场,曹伟要承包肯定要对自己的考场在某种程度上给以关照、开绿灯,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也不会亏损,文辉不会将承包费无法收回,才非要曹伟和文辉签合同。

与文辉签订合同后,曹伟第一时间与李航电话联系,让李航联系高攀在李航家等,三人当时说了这事。曹伟告诉二人自己和文辉签订合同的内容,租期二年,每年承包费600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承包费,每季度是150万元,第一次付款另含保证金150万元,后每季度正常支付承包款150万元。曹伟提出让高攀、刘瑜宁、杜潇、石亮、张润泉5人每人出资30万元,共计150万元,第一年将5人各自的投资收回,剩余款项由李航解决筹备,曹伟不出资金,每年挣的钱曹伟和李航平分。当时商议,由李航一人全权负责经营,其他人员只分钱。

曹伟向李航、高攀提出不出资还要分钱,第一,承包合同是曹伟签的,他们要是不同意,曹伟就另找人经营考场。第二,他们知道曹伟时车管所副所长,主管考试员考试这一块,肯定在之后的考试过程中,给予考场支持与帮助,使考场在日后的经营中提高利润,他们是看到曹伟手中的权力才愿意与曹伟合作经营考场。优可考场在曹伟的关照下,利润是很可观,所以李航、高攀很情愿与曹伟合作。第三,曹伟也不怕他们在日后经营过程中不给曹伟钱,因为曹伟是车管所副所长,他们如果不给曹伟分钱,曹伟也能让他们的考场经营不下去。

曹伟确实对优可考场进行了关照,因为毕竟是曹伟的事,如果曹伟不这样做,肯定会面临考场收不回资金,也赚不到钱。曹伟分别给两个考官周绍安、石岗说过,让他们对优可考场进行关照,考试的尺度松一点,提高考试通过率;另外还给华津总校校长王峻玄说过,让他预约考试时,多给优可约学生考试,给予关照;给西安华众软件公司副总姚定河说过,让姚定河给优可安装设备时从价格上优惠些,从软件上、技术上给予帮助照顾,让考场通过率提高;还给咸阳市车管所考试室主任姜军说过,让姜军在对优可考场考核检查时给予关照,让优可考场顺利通过检查。

2017年5月份的一天,曹伟把李航叫到办公室给李航提出想给父亲买辆大众途锐越野汽车,给李航说过想通过贷款分期来购买汽车,还跟李航交代,车的首付款曹伟来解决,剩余每月分期还的购车款从优可驾校的利润中扣除,让李航找人也了解下这款车的情况,李航答应。2017年6月初,曹伟把李航叫到办公室,问李航车看的怎么样,李航说他了解了一下这款大众途锐首付需要10万元,还有购置税等。曹伟让李航从其车的后备箱取走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袋子,曹伟给李航说车这事你看着办,只有这么多钱,剩下的钱你来处理,李航听后答应。

过了几天,曹伟把看好的途锐的情况告诉李航,让按自己的意思买,后李航打电话说分期付款买车比较麻烦,李航建议除曹伟给了20万元外,剩下的尾款直接从6月份的分红中扣除,曹伟同意。2017年6月底,李航说可以提车了,曹伟叫其表弟何二虎开车拉着曹伟父亲跟李航安排的一个叫小文的人一块去提车,购车过程中,李航问曹伟保险怎么办,曹伟让直接在4S店办好,曹伟还打电话问购置税等费用怎么办,李航让不用管,后面都帮曹伟弄好了。这辆大众途锐登记在曹伟母亲何君会名下。买车当时给了李航20万元,这20万元是李航分给曹伟的优可考场的第一个月的分红。

经曹伟计算,购车共计花费659547.56元,购车费591500元,保险费17492元,购置税50555.56,其中有20万元现金是曹伟给李航的,剩余459547.56元是李航用优可考场本应在6月给曹伟分红的钱中扣除的。

2017年4月份,李航每月给曹伟分钱,曹伟记得第一次李航给曹伟分钱是在2017年4月底的一个晚上,大约时间在晚上9、10点钟,李航一共给了曹伟23万元左右,送到曹伟住的陈阳交警大队小区门口,把钱给了曹伟后离开。这23万元曹伟一直在家放到2017年6月底,曹伟提出让李航给曹伟父亲买车,曹伟将其中20万元交给李航,剩余3万元曹伟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第二次给曹伟分钱是在2017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给曹伟分了30万元,李航在曹伟办公室取走曹伟车钥匙,把钱放在曹伟车的后备箱,曹伟回家后,从后备箱取钱时才知道李航给分了30万元,曹伟把这30万元送到其岳母侯凤英处,让侯凤英帮存起来,侯凤英问起钱的来源,曹伟称是自己和朋友做生意赚的钱。后曹伟开车把侯凤英拉到国贸酒店旁的交通银行,侯凤英将这30万元存入银行。第三次给曹伟分钱是在2017年6月份,因曹伟让李航给曹伟父亲贷款购买一辆车,之后曹伟把李航给的第一笔23中的20万元给了李航作为购车首付,剩余款项由优可考场的盈利中每月按揭,李航建议全款购车,剩余购车款从给曹伟分的6月份的钱中扣除,所以6月份李航就没给曹伟送钱,并跟曹伟说6月份给曹伟分的钱把车款一扣,就剩下不到10万元,合并到7月给曹伟分的钱中一块给曹伟。2017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李航到曹伟办公室要走曹伟车钥匙,把钱放到后备箱,曹伟打开后看到装有40万元现金。2017年7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又给曹伟分了40万元,还是在单位,放在曹伟后备箱中,曹伟回家打开发现是40万元。7月初和7底的钱都是送到侯凤英处,开车拉着侯凤英存入交通银行。2017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给曹伟分了44万元,还是在单位放在车后备箱,曹伟回家后把钱取出,还是交给侯凤英,开车拉着侯凤英存入交通银行。2017年9月份是50万元,还是存入交通银行。10月11月份没有分钱,因优可考场后台设备升级,考场没有运营。2017年12月底是50万元,侯凤英将这50万元和自己部分现金存入国贸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2018年1月,没分钱,因为当时考场事多,李航说合并到2月份一并给曹伟。2018年2月份给曹伟分100万元,曹伟将其中60万元送到侯凤英处,侯凤英将钱存入国贸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隔了一两天,曹伟将剩下的40万元和自己平时积攒下的10万元一并给了侯凤英,侯凤英说她将钱就存在小区旁的兴业银行中。2018年3月底、4月初,李航给曹伟分了60万元,曹伟把这60万元送到侯凤英处,侯凤英把钱存到国贸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2018年4月底、5月初,李航给曹伟分了40万元,曹伟把这40万元送到侯凤英处,侯凤英将钱存入国润翠湖旁的兴业银行。2018年5月份没有分钱,因优可考场搬迁没有正常营业。2018年7月初,李航将6月份的钱给曹伟送过来,是23万元。曹伟将20万元送到侯凤英处,侯凤英存入兴业银行,剩下3万元日常开销了。经曹伟计算,李航一共给了曹伟500万元。让侯凤英保管的是474万元。

购车共计花费659547.56元,其中20万元时曹伟给李航的,剩余459547.56元是李航用优可考场本应在6月份给曹伟分钱中扣除了。曹伟共计从优可考场拿到5459547.56元。因为当时曹伟与李航共同承包文辉的优可考场,目的就是为了赚些钱,优可考场的合同是曹伟从文辉手里签订的,优可考场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曹伟也利用自己公职身份提供了帮助与照顾,李航起初能与曹伟合作也是看重曹伟作为车管所副所长的公职身份,如果不与曹伟合作,优可考场每年的利润就不可能有那么高,李航一直持续每月给曹伟分钱的目的,就是想依赖曹伟公职身份,经营考场继续获取利润。

李航称考场正常经营收入只够平时支出的费用,李航给曹伟分的钱应该是考场平时收取的“保过费”,是非正常收入部分,然后李航用这部分钱给曹伟分的钱。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航的证言。证实2014年李航在咸运科目二考场任主管,当时曹伟是咸阳市车管所考核室主任,平时业务往来就认识了,后通过朋友高攀介绍,一来二往就比较熟悉了,高攀也是曹伟的朋友。曹伟和李航共同承办咸阳优可考场,曹伟没有出资,曹伟不参与优可考场的经营。平时曹伟也不到考场来,也不过问考场的经营情况,有时候如果考场有事李航会去曹伟办公室或者打电话给曹伟汇报,曹伟一般只是帮助考场协调一些关系。

李航看重曹伟的身份,曹伟是咸阳市车管所的副所长,主管全市的驾校、考场以及驾驶员考试工作,优可考场的承包合同是曹伟亲自出面和文辉签订的,前期李航找文辉,文辉根本不与李航谈,没有曹伟的话优可考场就承包不过来,李航也就弄不成这个事。另外,李航给曹伟分钱是共同承包了优可考场,李航想和曹伟一直保持好关系,有了曹伟的身份便利条件,可以帮助李航协调一些关系,考场才能多赚钱,个人获利也多。当初想承包考场的目的也是为了赚钱,实际上咸阳优可考场的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正常收入只够平时的支出,没有多少利润,考场主要能获取利润的途径还是收取考生的“保过费”,有了曹伟身份的便利条件,就能方便来收取这部分费用,考场的利润自然也就高了。

优可考场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及科目四的正常考试收入,还有一部分是“保过费”,这部分是非正常收入,也是考场的主要收入来源。正常收入这部分钱全部用于考场的正常开支,比如考场的承包费、员工工资、考场建设费、修车加油费、场地租赁费等,这部分收支基本平衡。2017年3月至案发收取“保过费”大概1600万元左右。违法收入主要是李航来操控的,主要用于给股东的分红。

李航将大部分优可考场非正常收入以现金形式保存,还有一部分款项李航都存在个人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内。咸阳优可考场的非正常收入一部分在考场平时经营中花费了,还有大部分钱都给了曹伟、高攀、闫娜等人分了,李航自己还留有一部分钱。

“保过费”是由保过学员交给驾校分校,而分校再上交考场,李航不直接收钱,而是采用委派他人收钱汇总后给李航的方式收取“保过费”的,给李航收取“保过费”的主要有赵首航、苏阿利、李豪杰、赵瑞玲、石亮、文宏娟等人。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以微信为主,现金为辅,因为微信比较方便。但是李航给李豪杰、赵瑞玲、苏丽专门说过要多给现金,所以这几个人给李航的现金比较多一些。

给曹伟分500万元,给高攀总共分了180万元,至于高攀如何分配给挂在他名下的股东李航不清楚。

曹伟将优可考场承包合同签订完拿回来后,优可考场就开始正常运营了,科目二级科目三的考试是从2017年3月底就开始运营了,科目一及科目四的考试是从2017年6月份开始运营的,2017年10月、11月设备升级停考两个月,2018年5月、6月考场搬迁停考两个月,其余时间正常经营。

第一次,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李航给曹伟送去23万元,在曹伟住的陈阳大队家属院门口给曹伟的。

第二次,2017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将30万元送到曹伟单位,要了曹伟的车钥匙,将30万元现金放在曹伟的后备箱。

第三次,因为之前曹伟提过要贷款给其父买一辆车,安排李航处理,到了2017年6月份,曹伟又和李航说起,并且给了李航20万元作为车的首付,李航觉得手续麻烦,就直接全款给买了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当时说好剩下的购车款从6月给曹伟分的钱中扣除,所以6月就给曹伟分的钱剩下10多万元了,说留到7月份一块给曹伟。购车共计花费659547.56元。

第四次,2017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李航到曹伟办公室要走了曹伟的车钥匙,把40万元现金放到曹伟车的后备箱。

第五次,2017年7月底一天早上,李航到曹伟办公室,要了曹伟的车钥匙,把40万元放到曹伟车的后备箱。

第六次,2017年8月底的一个早上,李航到曹伟办公室要了曹伟的车钥匙,将44万元放到曹伟车的后备箱。

第七次,2017年9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到曹伟办公室要了曹伟的车钥匙,将50万元放到曹伟车的后备箱。10月和11月考场设备改造升级,也就没有给曹伟分钱。

第八次,2017年12月底的一个早上,李航到曹伟办公室要了曹伟的车钥匙,将50万元放到了曹伟车的后备箱。

第九次,2018年2月10左右晚上9、10点,因2018年1月没有给曹伟分钱,跟曹伟说1月份合并到2月一起给曹伟。后李航将100万元送到曹伟住的陈阳大队家属院门口,曹伟下楼把钱取走。

第十次,201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李航将60万元送到曹伟住的陈阳大队家属院门口,曹伟下楼将钱取走。

第十一次,2018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早上,李航将40万元送到车管所,要了曹伟车钥匙,把40万元放到曹伟车的后备箱。

最后一次,2018年7月6日早上,李航到车管所要了曹伟的车钥匙,将23万元放在曹伟车的后备箱。

共计给曹伟分了500万元现金,加上购车花费共计5459547.56元。

2.证人文辉的证言。证实2014年,文辉在咸阳开办了吉祥考场,考场的主要业务是科目一至四的考前练习,2015年年底吉祥考场更名为咸阳优可考场,业务没有变化。

文辉经营的优可考场与曹伟有业务往来,就认识了。咸阳吉祥考场经营了两年时间,弄的文辉身心疲惫想将考场承包出去,2016年7月份左右,文辉在曹伟办公室时跟曹伟提出想将优可考场承包出去的想法,曹伟说可以帮忙联系人。之后大约1、2个月的时间,曹伟告诉文辉帮文辉找了个叫李航的,要承包优可考场,后面李航就和文辉联系了,文辉看过李航后觉得是个社会人,不放心,就婉拒了,李航还曾带了个女孩过去。婉拒李航后,曹伟就和文辉联系继续谈承包的事,文辉告诉曹伟,曹伟找的人不放心,担心承包后惹下一些麻烦事,后面曹伟就和文辉说由曹伟承包优可考场,文辉才愿意谈。2017年元月至4月之间,曹伟多次和文辉谈承包的事,直到2017年4月,在西安城市运动公园南门里一个运动休闲馆和曹伟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科目二、三考场承包给曹伟,期限2年,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50万元,每年共计600万元,按季度支付承包金,每季度150万元。首次承包金和押金一起支付,押金为150万元,共计3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签订人甲方是文辉,乙方是曹伟。文辉还和曹伟口头约定,只要曹伟能保证每年600万元的承包金能收回来,优可考场的科目一、四也让曹伟经营,不收承包费,曹伟当时也同意。文辉不能确定是否与曹伟签订了科目一、四的追加协议,协议约定金额是40-60万元每年,但这笔钱不用实际向文辉支付。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彩莉系文辉妻子。文辉记得合同签订在5月1日,实际在3月份就把科目二、三交给曹伟、李航使用了,但是科目一、二在2017年6月10日左右交给的。优可考场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雷彩莉系文辉妻子。

在整个考场承包过程中,文辉对曹伟找的李航不放心,所以文辉拒绝与李航谈,曹伟也明确知道文辉不会将考场承包给李航,知道曹伟与李航共同承包考场,文辉才愿意谈这个事。文辉再三思索将考场承包给他们,看中的是曹伟的公职人员身份,并且曹伟是车管所的副所长,承包金能够收回,曹伟参与承包文辉放心。

3.证人高攀证言。证实2017年2、3月份,曹伟给高攀说一个叫文辉的人要向外承包优可考场,问事情能弄不,当时李航也在场,高攀和李航都觉得可以,当时就初步达成合作协议。后面又一起为这事商量过1、2次,还了解一下承包的费用、利润等情况,三人都觉得这事能弄,初步商议由曹伟解决签订承包合同一事,高攀和李航解决资金。2017年4月中旬,李航给高攀打电话说承包合同签好了,高攀到李航家中,曹伟已经到了,曹伟说承包合同一年600万元,每月50万元,按季度支付,一季度150万元,第一个月要付300万元,其中包括第一季度租金150万元和押金150万元。曹伟让高攀准备150万元,剩余的钱由李航解决,曹伟还说要把刘瑜宁、杜潇、石亮、张润泉也加进来,高攀与这4人凑够150万元,钱都算在高攀名下,作为其中一股,还商量优可考场由李航来经营,按考场利润情况分钱,但要争取出资的这几个人一年到一年半回本,后面持续分钱。高攀联系刘瑜宁、石亮、张润泉说了此事,让出钱投资,给刘瑜宁、石亮说的是承包优可考场,给张润泉说的是有个事能赚钱,收益还可以。给他们说一年到一年半就能回本,他们也同意投资。

刘瑜宁一共出资60万元,其中包括杜潇的钱。石亮、张润泉、高攀各出资30万元,共计150万元。钱都是转到高攀妻子王春花的交行卡上,李航也将钱转入这个账户。

考场每月都会给高攀分钱,共计给高攀分了10余次钱,大概180万元左右。中间因为考场升级设备、搬迁停过几个月。高攀将李航给分的钱按季度给刘瑜宁、石亮、张润泉等人分钱,给刘瑜宁一共分了42万元,给石亮分了20万元,给张润泉分了9万元,剩余的钱都在高攀处。

4.证人石亮的证言。证实石亮2017年6月至被调查时系咸阳优可考场社会化考场科目一主管。2017年3、4月份,高攀打电话给石亮,说他要承包一个考场,但钱不够,让石亮也拿30万元投进去,两年就能回本,石亮凑够钱就让媳妇转给高攀30万元。2017年4、5月份,石亮和曹伟、高攀见面,他们让石亮回来到优可考场工作,后曹伟给李航说让石亮到优可考场负责科目一,李航同意。2017年6月12日石亮开始到优可考场负责科目一。曹伟不参与优可考场的经营管理。石亮在优可考场的实际收入有三部分,第一、石亮在高攀名下有30万元入股,高攀给分了四次钱,总共20万元。第二、在考场工作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总共领了大概9个月工资,总计45000元。第三、李航每场考试给石亮3000至4000元辛苦费,每周两场科目一、四考试,按每月4周计算,这部分的钱大概有20万元。

石亮收取的“保过费”大概有140万元左右,用“保过费”支付超过正常收入的钱,剩余100万元左右,拿走好处费444616元,剩余“保过费”557000元以微信及现金的形式交给李航。经过辨认,石亮通过微信转给李航“保过费”41.69万元,还通过现金的方式给李航缴纳“保过费”12、3万元。

5、证人张润泉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高攀给张润泉打电话说有个事需要钱来投资,张润泉答应,然后给高攀转去了30万元,高攀说事后给分钱,分钱就按高利息计算。高攀先后在2017年10月份和2018年9月份共计给了张润泉9万元,30万元本金还没有归还。

6、证人刘瑜宁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高攀打电话给刘瑜宁说想投资个考场,问刘瑜宁有钱投资没,刘瑜宁答应,后刘瑜宁就给杜潇说了让杜潇也投些钱,杜潇就给了40万元,刘瑜宁出资20万元,共60万元转给高攀,高攀说考场开始经营就会陆续分钱。高攀分了3、4次钱共40万元左右,给杜潇大概分了20万元。

7、证人杜潇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刘瑜宁给杜潇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李航想在咸阳承包优可考场,李航一直在驾校、考场打拼,有经验,曹伟也参与,弄这个事能赚钱,叫杜潇投些钱,后杜潇投资40万元给了刘瑜宁。刘瑜宁在2017年和2018年年初两次给杜潇分了共计20万元。

8、证人张雯的证言。证实张雯系李航妻子,李航除了会经常把从考场挣来的钱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张雯的招商银行账户上,还会时常把从考场来的现金带回家里,但是具体数额记不住了,李航还长期让张雯给其准备现金,说他要给考场员工发工资、交房费,需要大量现金,让张雯在其经营领域尽可能收取现金,张雯基本每月能给李航提供30-40万元现金,在李航经营优可考场期间总数大概400万元左右。

9、证人马冀昕的证言。证实马冀昕系石亮妻子。2017年3月份,石亮说想投资些钱一块参与优可考场承包经营一事,然后顺便将王春花的一个银行账户给了马冀昕,让马冀昕给王春花账户转30万元,作为承包优可考场的前期投资款,马冀昕按石亮说的在银行柜台给王春花账户上转了30万元。

10、证人闫娜的证言。证实闫娜系车管所考试室协警。从2015年至今,协助考核室主任姜军负责考核室的全盘工作,同事负责考场考官的调配,及对各考场进行网上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至2015年间认识李航,李航当时是咸运考场的负责人。2017年3月底、4月初给了李航50万元,这50万元是投资到李航承包经营的优可考场的钱。

2016年底、2017年年初,李航给闫娜说过想把优可考场承包过来经营,后有一次和李航、曹伟吃饭后,李航、曹伟说起承包优可考场的事,曹伟还提到前期与优可考场文辉谈承包的事可以把闫娜叫上,闫娜同意。后闫娜要去交警总队办事,曹伟安排李航和闫娜一起去,把单位事情办好后,让二人去找文辉谈承包考场一事,但文辉婉拒了承包的事。后闫娜问起李航承包优可考场一事,李航说没问题,叫闫娜准备50-100万元投资考场。到了2017年3月底,李航告诉闫娜考场承包合同已经签订,让闫娜准备50万元给李航,闫娜就将50万元现金给了李航,根据李航说的投资收益,闫娜让李航打了个70万元的借条。李航曾经索要过借条,但闫娜没给。李航一共给闫娜分了12次钱,共计96万元。

11、证人王春花的证言。证实经王春花辨认,交行62226261400000413536户名王春花零售客户交易清单是王春花刚进优可考场,李航让办理的一张交通银行卡的交易清单,当时李航以及高攀等人都将钱转入这张银行卡,2017年3月21日分别转入40万、30万元、200万元,在2017年3月22日分别转入2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共计转入350万元,王春花光记得一笔200万元是李航转过来的,剩余的钱都是高攀等人转过来的。2017年3月27日转出300万元是李航安排王春花让给文辉转的第一笔优可考场承包费,包含第一季度承包费和押金各150万元。农行6230520220001838673王春花银行卡,是王春花担任优可考场财务人员后,李航安排王春花办理的,主要用于科目二收费,后面也通过这张卡给文辉转过考场承包费,2017年6月28日、9月27日两笔各150万元是给文辉转的承包费。2018年2月12日给文辉转了150万元承包费。经王春花计算,在其任优可考场财务人员期间,共计给文辉转承包费750万元。2017年6月2日转出18万元和2017年9月27日转出15.6万元是李航安排给文辉转的,李航当时说是考场房屋租赁费,共计给文辉转783.6万元。给文辉转的承包费基本都是考场收取的考试费,大部分来自王春花收取的科目二的考试费,每周管理科目三收费的刘丽也会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收取的科目三考试费转过去,有没有全部转不清楚,基本上考场的收入都来自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费。科目一一直由石亮管理,印象中2017年7月石亮才将科目一、四收取的考试费交给王春花。

王春花听说过优可考场收取考试通过费,但没有管理这部分。

12、证人赵首航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应李航之邀,赵首航到优可考场帮忙,当时只有科目二、三考试正常经营,李航就叫赵首航担任科目二、三的主管,负责考场日常考试业务,大概到了2017年5月底、6月初,科目一、四也开展考试业务,负责人是石亮。考场总财务人员是王春花,李航是老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赵首航听李航所,车管所副所长曹伟在优可考场有干股,车管所协警闫娜投资了50万元,高攀投资了50万元,还有别的人。李航承包优可考场后,李航是老板,赵首航和石亮是李航聘请的主管,考场主要由赵首航三人运营,下面有安全员、微机员、保洁员等40多名员工。

2017年3月底优可考场运营至被调查时,赵首航的收入主要是由三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就是收取学员科目二、三“保过费”过程中,李航在每次科目二“保过费”收取中给赵首航留3个名额的“保过费”,每个800元,赵首航自己可以留2400元。赵首航在科目三的“保过费”收取过程中给赵首航留4个名额的“保过费”,每个500元,赵首航自己可以留2000元。每周科目二、三考4次,每周大概不到9000元,这部分收入每月3-4万元。第二部分是李航每次按赵首航收取的人数按人头给赵首航提成100元,每月收入大概是10万元。第三部分,到了2018年后考场升级改造后,优可考场预约考试费从180元提高到了300元,李航就按每月按照每个科目6000元的标准给赵首航发工资,赵首航每月能领12000元工资。从2017年12月至被调查时大概7个月,工资收入是84000元。赵首航在优可考场的总收入应该是150万元。

“保过费”是违规操作的,就是考场通过贿赂考官加上自己作弊,优先确保交这部分费用的学员通过考试所收取的费用。优可考场收取“保过费”标准:科目一500元、科目二1000元、科目三600元、科目四500元。收费标准时针对驾校收取的行情,各个驾校根据自己学员个人资质情况在上述标准上加价,各驾校对学员的收费标准赵首航不清楚。

赵首航负责科目二、三,赵首航只和驾校分校长接头,在考试前一天的模拟考试时,一部分驾校分校长会给赵首航提供需要保过人员名单,赵首航按照考场收“保过费”的标准按人头进行收费,之后这些钱和名单就赵首航就交给李航,还有一部分驾校分校长是直接将名单和“保过费”交给李航的。

考场对驾校分校的科目二、科目三报名有特殊要求,要求必须交纳“保过费”之前按照2:1的比例来报名,也就是交“保过费”比如是10人,必须再按比例空报5人,这5人是行内称为“空投”,他们在第二天考试时是不到场的,这5人肯定是不及格的。这样才能保证考场考试合格率的平稳,因为交警支队对每个考场的合格率都是有要求,大概都在60%,为了保证交“保过费”的人员占取合格率,只能通过这种办法保证不合格率。

考场由电脑软件会控制考试系统,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名单会被录入考场电脑软件,通过率极其高,科目二、三都是这么操作的。科目一、四是将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安排在最后两排,由工作人员蹲在地上指导答题。经辨认,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7月5日,赵首航通过微信给李航转账434.4万元“保过费”,还有40、50万元现金。

2017年5月底、6月初,李航让赵首航在赵首航的首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帮他提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金额大概50-60万元,过了几天,李航说这辆车想做分期,赵首航说分期手续比较麻烦,还需本人去银行面签,李航听后说那就拿他的信用卡在赵首航公司先把钱刷出来,然后他再拿他的信用卡去办理分期,赵首航问车是给谁提的,李航说是给曹伟父亲买的。过了几天,李航说可以去提车了,赵首航安排公司一个叫文宏娟的女孩陪曹伟父亲办理的提车手续,并将提前存好购车款的银行卡以及5万元现金交给文宏娟,让文宏娟陪曹伟父亲去办理购车一事,还将曹伟父亲的联系方式给了文宏娟。文宏娟跟曹伟父亲在西安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文宏娟还将部分用于办理购置税的手续给了赵首航,赵首航后面帮曹伟父亲将车购置税等手续办理好。文宏娟说购车费是591500元,车辆保险费是17492元,还给4S店交了3万元的挂牌保证金,提车当天共计给4S店交了638992元。赵首航叫公司一个叫寇迎的女孩去办理车辆购置税手续,还将自己的银行卡拿去刷卡。寇迎把手续办好后,交给了文宏娟,文宏娟把手续交给了曹伟父亲,给曹伟父亲买车实际花费659547.56元。

13、证人赵瑞玲的证言。证实赵瑞玲系秦盛驾校法人代表兼校长。2016年9月份,赵瑞玲与李航、孙连金投资创办了咸阳市秦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分校50多家,总共有80多辆车,可容纳800人报名学习。李航是秦盛的股东也是优可考场的老板,赵瑞玲将学员和熟人缴纳的保过费汇总后给李航上交过。分校按照每人每科目1500元左右的标准收取学员的钱,之后按照考场的标准给李航钱,赵瑞玲只是承担一个中介人的角色,下设分校校长把钱给赵瑞玲后了,赵瑞玲再转给李航。

优可考场保过费标准是科目一、四是600元,科目二是1000元,科目三是800至1000元。这是李航的收费标准,但是赵瑞玲在交钱时会减去每人每科目100元的提成费。赵瑞玲没有账务记录,凭印象说大概总共给李航60万元。李航只收现金。李航的秦盛驾校的分红与这6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这60万元纯粹是给李航优可考场的学员保过费。

14、证人苏阿利的证言。证实苏阿利系乾县阳光驾校分校校长。2017年4月李航承包优可考场后,苏阿利一直安排保过学员在他们考场考试,给他交“保过费”,“保过费”总数不到400万元。经苏阿利辨认,确认2017年、2018年苏阿利通过支付宝给李航转账“保过费”共计4340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苏阿利通过微信给李航转账“保过费”共计192.73万元。

优可考场科目一“保过费”600元,科目二是1000元,科目三是700元,科目四是500元,科目一、二、三交钱时李航会按人头给苏阿利每科提成100元,科目四没有提成。驾校向学员收“保过费”没有固定的,每科大概1500元。

15、证人刘丽的证言。证实刘丽系优可考场科目三财务人员。刘丽在2017年4月份开始在优可考场工作,刘丽的爱人李豪杰和刘丽一起被李航叫去优可考场任职。刘丽负责科目三收取学员的考试卡卡费和加练费,2017年11月底考场升级前每张考试卡卡费是180元,升级之后是300元,加练每圈50元。刘丽每天收取的现金在3、5万元以上,当晚或第二天就通过ATM机或柜台存在自己的卡里。经刘丽辨认,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李豪杰从刘丽处拿走现金80.39万元,但都以归还。

16、证人李豪杰的证言。证实李豪杰2017年3月至11月任优可考场科目三主任。优可考场的主要利润来源一方面是考试卡另一方面是“保过费”。优可考场的“保过费”科目一600元,科目四600元,科目二1000元,科目三800元,最终到达李航手里时会减去100元的提成费,提成费给具体收钱的人。李航指定专人负责收钱,主要有李豪杰、苏丽、赵首航、赵瑞玲等人给李航收“保过费”,收完后再分别交给李航。驾校根据自己学员个人资质情况在考察收费标准上加价,各驾校分校对学员的收费标准大概在每科1200元至1500元。

经李豪杰辨认,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给李航上交“保过费”,总共有125.63万元,其中现金有117.85万元,转账有7.78万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李豪杰通过微信向李航上交“保过费”27.11万元。

17、证人侯凤英的证言。证实曹伟自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初曹伟一共给了侯凤英11次钱,共计484万元。

18、证人曹建民的证言。证实曹建民系曹伟父亲,2017年5月份的一天,曹建民和曹伟闲聊时提出想买一辆汽车,方便送孙女上学,曹伟同意,说钱不用管。时间不长,曹伟说他看上了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并带曹建民去4S店看了车。约二十天后,曹伟打电话说他让他表弟何二虎到家里接曹建民去买车,后何二虎接到曹建民到西安凤城路新丰泰4S店看车提车。到了4S店,见到曹伟说的叫小文的女孩,小文和销售人员商谈,曹建民将购车的资料交给小文,整个购车过程都是由小文办理的。大约到下午2、3点左右,曹建民就把买的途锐开走了。购车用的曹建民妻子何君会的个人身份资料。购买这辆车曹建民一分钱都没出,是何二虎和小文交款办理的手续提车的。提车后不久,曹伟从家里把车开走,将车牌挂好,又开回来了,车辆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的不清楚。

19、证人文宏娟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李航曾经让赵首航帮忙给一曹伟父亲提车,回来后说要办理汽车信贷分期,后又不办理分期贷款了。提了辆大众途锐,裸车价50多万,文宏娟刷赵首航给的卡支付的,当时付车款的卡未刷够车款,用另一张卡支付余款2万元及挂牌保证金3万元,总共5万元。当时以何君会名义买的车。车辆在4S店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1万多元,是刷卡支付的。汽车合格证、贴花和保险发票邮寄到文宏娟处,文宏娟亲自送到曹伟父亲手上。

文宏娟受赵首航委托,用微信给李航上交过“保过费”,因微信转账有额度限制,赵首航用微信给李航转账时会受限制转不出去,所以会让文宏娟帮他收一部分“保过费”,收完后赵首航让文宏娟直接用微信转给李航了。经文宏娟辨认,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通过微信给李航转账“保过费”267.5万元。

20、证人何二虎的证言。证实何二虎系优可考场李航司机。2017年6月份的一天,曹伟让何二虎开车把曹建民拉到西安的4S店看车,先去了一家,有个女孩在店门口等,后来又去了第二家4S店,曹建民和这个叫小文的女孩看大众途锐,后面的手续也是小文办理的,离开时曹建民开新买的途锐走了。

21、证人姜军的证言。证实姜军时任咸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考核室主任。曹伟曾给姜军说过让姜军对优可考场进行关照、照顾。大概时间是在201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次曹伟跟姜军说让姜军到咸阳优可考场检查时,对优可考场进行照顾,姜军听说曹伟在咸阳优可考场也有参与,碍于曹伟领导身份,在之后对优可考场的驾驶员考试以及安全检查过程中给予了照顾。一方面在对优可考场监督投诉环节能够将考生反映的情况压下去,不在继续上报,这样优可考场就能顺利的开展考试工作,正常营业,另一方面平时在考试过程中尺度松一点,考试的通过率就高了,这样考场的利润就高了,每年赚的钱就多了。

22、证人周绍安的证言。证实周绍安系咸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主任科员。曹伟在2017年年底或者2018年年初,给周绍安打电话让周绍安给优可考场给予照顾。后面在优可考场科目一考试中,周绍安也给优可考场给予了照顾,让优可考场科目一考试中10个本来过不了科目一考试的考试通过了考试。

23、证人石岗的证言。证实石岗系咸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考核室科员。曹伟在2017年至2018年间,有一次在单位碰见,曹伟让石岗到优可考场考试的时候给予照顾,石岗在考试过程中放松了尺度。

24、证人王竣玄的证言。证实王竣玄是华津驾校校长。2017年,曹伟让王竣玄安排华津驾校的学员多到咸阳优可考场去考试,王竣玄答应。并跟底下管理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的主管也说,让他们多安排学员到咸阳优可考场去考试。但因为车型不同且距离比较远,所以安排华津驾校学员到优可考场考试的人并不多,但肯定也安排过。

25、证人姚定河的证言。证实姚定河系西安华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软件、技术还有陕西业务拓展。2017年3月底的时候,曹伟找姚定河帮忙给咸阳优可考场安装过保过软件。

2017年3月底,优可考场的老板李航给姚定河打电话,说是曹伟让李航和姚定河联系,并和李航见面,李航告诉姚定河他要承包优可考场,需要姚定河公司的软件,因对李航不放心,姚定河当时没有表态,之后李航和姚定河联系,姚定河也没有理。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曹伟约姚定河吃饭,文辉和李航也在,文辉先离开,饭桌上,李航说他的考场刚开,需要派人把系统收拾一下,曹伟给姚定河说李航是他朋友,让姚定河对优可考场多照顾,姚定河当时想曹伟是车管所的领导,应该没有问题,就把事情应了下来,文辉要求由之前和优可考场联系业务的华众公司技术主管郭立负责与李航对接,姚定河同意了。

优可考场正式试考前一天,姚定河安排郭立去了优可考场,由郭立给李航的优可考场安装保过软件,并要求郭立在第二天的试考中的现场进行指导。第二天考试结束后,李航给姚定河打电话说安装的保过软件不行,需要调整,姚定河给郭立打电话,要求郭立适当给些保过名额。

姚定河给张永强说过,因为张永强是写这个软件的工程师,姚定河要求按照考生总数的10%至20%安排保过名额,但是张永强和郭立是不是按照姚定河的意思执行就不清楚了。

姚定河愿意安排人给李航安装保过软件一是为了维护市场,二是为了维护和曹伟的关系,曹伟是车管所驾考行业的副所长,在这个行业权利还是很大,姚定河是看在曹伟的面子上才派人给李航安装保过软件的。

26、证人郭晨的证言。证实郭晨系曹伟妻子。2017年至被调查时,曹伟跟郭晨说过将一部分钱交给郭晨母亲侯凤英保管,侯凤英也给郭晨说过,曹伟给她拿过钱,但都没说是什么钱。没见过曹伟给家里拿大额现金,几千块左右的现金给家里拿过。

三、书证

1、咸阳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及有关问题的说明。证实2018年7月12日咸阳市监察委员会接群众材料举报咸阳市车管所副所长曹伟存在工作作风及经济问题。经初查,曹伟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为优可考场谋利,并收受咸阳市优可驾校负责人李航以分红名义赠送的一辆价值60余万元的大众途锐越野车。同年7月18日,被告人曹伟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其办公楼带走调查,次日咸阳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曹伟进行立案调查,同年7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曹伟到案后积极供述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取证,并上缴违法所得。

2、咸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解除扣押清单、请协助调查函、咸阳市公安局复函。证实本案的立案及立案后的侦查和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优可考场相关批复文件、优可考场承包合同、优可考场营业执照、优可考场承包金支付资料。证实涉案考场由被告人曹伟签订承包合同及涉案考场工商登记、变更、承包费支付情况。

4、张雯经营业务资料。证实张雯个人经营个体具体情况。

5、石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苏阿利微信、转账记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赵首航微信转账记录、中信银行交易明细,文宏娟微信转账记录,李豪杰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上述涉案人员向李航转交“保过费”详细信息

6、李航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李航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李航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详细信息。

7、侯凤英交通银行客户资料、交易明细、存现凭证,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存现凭证,兴业银行交易明细、凭证。证实侯凤英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详细信息。

8、大众牌途锐越野车购车资料、购置税资料、保险资料。证实涉案车辆详细信息。

9、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构代码证、曹伟户籍证明、身份、岗位职责资料。证实被告人曹伟个人履历、职务及所在单位详细信息。

10、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曹伟家属代缴罚金2000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负责全市驾驶员考试、主管考核室等工作中形成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659547.5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伟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伟以职务升迁为由向优可考场实际经营人李航索要的200000元,系索贿,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曹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伟能够当庭认罪、真诚悔罪、退缴赃款,并交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伟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伟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伟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曹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以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权作为投入与李航等人合伙经营优可考场,李航分给被告人曹伟的钱款来源于考场的经营收入,被告人曹伟作为考场的参与者,当考场产生经营利润时,应当给予分红,属于公务员违法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曹伟基于其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所长身份及主管业务范围形成的便利取得优可考场的承包经营权,后又基于此身份和主管业务范围形成的便利,在再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与李航“合作经营”考场,由李航实际进行经营,被告人曹伟向优可考场的考官、驾校负责人、软件公司、考场检查人等相关人员打招呼,为李航经营的考场谋取利益,收取李航所给的考场“分红”,应当以受贿论处,被告人曹伟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曹伟及其辩护人认为曹伟存在自首情节。经查,2018年7月12日咸阳市监察委员会接群众材料,举报被告人曹伟存在工作作风及经济问题后,经初查被告人曹伟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为优可考场谋利,并收受优可考场实际经营人李航以“分红”名义赠送的一辆价值60余万元的大众途锐越野车。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曹伟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其办公楼带走调查。被告人曹伟在咸阳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曹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200000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曹伟违法所得5000000元及大众牌途锐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 磊

审 判 员丁 沧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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