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最新寻人启事公告「西安寻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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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央区发布紧急寻人公告

涉及下列地点的人员,请速报备!

经流调:

1、1名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曾于3月30日上午在西安北三环正尚加气站附近炒饼摊购买炒饼,请炒饼摊经营者迅速报备;

2、1名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曾于3月30日12时30分至17时50分在未央区西航三校开元小学附近(昭远门路与龙朔路十字)周边路边停留,请同时段在此处停留人员迅速报备;

3、1名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曾于3月31日下午16时至17时,在西安市北三环正尚加气站外东侧路边与两名保洁员(男性)及一名过路群众(女性)聊天,请相关人员迅速报备。

4、1名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曾于3月31日下午在未央区红旗西路河址西村6排剪刀面店就餐,请3月31日13时至4月2日晚22时在该处就餐人员迅速报备。

5、1名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曾于4月2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10分,在未央区西航医院门诊导医台咨询,请同时段在该处咨询人员迅速报备。

西安最新寻人启事公告「西安寻人团队」

为及时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请上述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已到外市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前往报备途中,请严格落实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接到报备的社区(村)、单位或酒店及时分类落实相关人员管控工作,并将信息反馈至相应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涉及第1条、第3条所提及点位的相关人员请反馈至草滩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9-86672407。

涉及第2条所提及点位的相关人员请反馈至未央湖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9- 86493131。

涉及第4条、第5条所提及点位的相关人员请反馈至徐家湾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9-86610987 029-86625729。

当前,西安市可采用现场报备、电话报备等多种形式进行社区报备。

1.各交通场站、交通工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景区景点、居住社区(村),以及各活动场所均设有报备通道,方便外来风险人员和重点人群主动报备;

2.全市各小区(院落)设置有“报到登记处”,可实现线下登记处报备;

3.各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开设24小时群众热线,可拨打公布的12345等热线电话报备。

西安市未央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4日

泾河新城

这些人员请速速报备

根据4月3日流调溯源工作专班报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宋某某、B类密接人员潘某某行程涉及泾河新城辖区。目前,二人已被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现将宋某某、潘某某活动轨迹、风险点位和时间公告如下:

1.宋某某

3月29日

20时46分,与丈夫在泾河新城原点博览中心对面回味坊大盘鸡吃饭(店外就餐),没有与其他人拼桌;

21时13分,离开泾河新城。

2.潘某某

4月1日

11时45分,从北客站乘坐884路公交至泾河新城下车,步行至高庄镇昊新有限公司;

14时30分,前往昊新有限公司旁路边餐馆(店名不详)就餐;15时左右,乘私家车去泾阳县医院(未进入医院);

18时30分,前往昊新有限公司旁路边餐馆(店名不详)就餐;

20时30分,前往时代宾馆;

21时40分,去扦脚店扦脚;

23时,入住秦韵宾馆606室。

4月2日

9时,前往秦韵宾馆对面老米家羊肉泡馍馆就餐;

12时10分,到昊新有限公司旁路边餐馆(店名不详)就餐;

13时50分,前往扦脚店对面大超市购物;

18时,前往泾河新城雪艳面馆吃晚饭;

21时40分,回秦韵宾馆,未外出。

请上述时间段在宋某某、潘某某活动范围内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落实相关管控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如实告知个人活动史等,就诊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泾河新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陕西安康今日(4月4日)公布一密接活动轨迹涉及餐馆、母婴店

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确诊病例密接者李某某

活动轨迹的公告

近期国内疫情形势严峻,西安曲江新区确诊病例关联的密切接触者李某某,在我区有公共场所活动轨迹,请广大群众自行核对近期活动轨迹,是否有同时段、同空间暴露史,现将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4月3日

8:00左右步行至建民社区旁的小郭快餐店就餐。

14:00左右步行至建民社区旁的二牛饺子馆就餐。

15:00左右步行至皇家贝贝母婴用品店(316国道,建民社区对面)取奶粉。

15:10左右步行至皇家贝贝母婴用品店对面的街边摊买草莓。

请与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有重合的人员,现在安康高新区辖区居住的请立即向区防控办和村(社区)、单位报告;已到外县区的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及所在镇村(社区)、单位报告,做好居家不外出、戴口罩、健康监测,并主动配合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对故意隐瞒和拒不配合而导致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请广大市民朋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加强个人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高新区防控办:0915-8181585。

安康高新区新冠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陕西汉中市城固县

公布两名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

4月3日,陕西汉中市城固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两名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的通告,原文如下:

根据协查信息反馈,城固县两名居民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目前两名密切接触者均已落实集中隔离管控,现将该两人的相关活动轨迹公布如下(未公布的时间段尚未发现有城固县公共场所活动轨迹):

密切接触者一

4月1日7:50乘坐D1913次动车(2车厢)西安—城固北。

4月1日9:10—10:20在城固北站候车大厅候车。

4月1日10:34乘坐D1919次动车(2车厢)城固北—汉中。

4月1日10:50—13:30在汉中站候车大厅。

4月1日13:34乘坐D6866次动车(8车厢)汉中—西安北。

密切接触者二

4月1日7:50乘坐D1913次动车(5车厢)西安—城固北。

4月1日14:40—15:00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军王村路口宏顺达购物中心购物。

4月2日9:00—9:30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军王村公路边力力批零部购物。

为及时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请上述时段与该两名密接者有同场所或同车厢暴露史的人员,及时主动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所在村(社区)、单位、入住的酒店报备,配合相关机构落实好管控措施。对因瞒报、谎报或不配合管控,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联系电话:0916—7212305)

安康一地急寻次密接

曾乘坐公交

近期国内疫情形势严峻,鹤山新冠确诊病例关联的密切接触者在恒口示范区有公共场所活动轨迹,请广大群众自行核对近期活动轨迹,是否与以下密切接触者有同时段、同空间暴露史,现将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密切接触者汪某某活动轨迹:

2022年3月30日,14:57分从安康培新街乘坐31路公交车到恒口恒大路口下车(车牌号:陕G0029D)。

2022年3月30日,15:56分从恒口恒大路口乘坐(车牌号:陕G21521)返回洪山镇。

请与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有重合的人员,现在恒口辖区居住的请立即向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村(社区)、单位报告;已到外县区的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及所在镇村(社区)、单位报告,做好居家不外出、戴口罩、健康监测,并主动配合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对故意隐瞒和拒不配合而导致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责。联系电话: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915-3613886。

请广大居民不信谣、不传谣,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使用公筷公勺,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保护好自己和家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榆林急寻次密接人员

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公布

根据省应对办3月31日传真我办的信息推送函:孙某某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榆林市联防办4月1日推送我办的协查工单:孟某某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孙某某、孟某某现已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榆阳区新冠肺炎疫情流调溯源队4月1日的流调报告:孙某某、孟某某在榆阳区的活动轨迹清楚,现将孙某某、孟某某在以下时段相关场所活动情况通告如下:

孙某某,3月28日23:17乘坐K8204次列车于3月29日5:50到达榆林火车站,下车后在榆林火车站排队注册榆林市健康码后(约1小时)出示西安核酸阴性信息出站。3月 29 日 7:00 左右在火车站内乘坐榆林至乌审旗拼车(陕K3331H 同车有乘客2人),于9:07到达乌审旗人民医院,其余2名乘客均于乌审旗下车。

孟某某,3月30日14:30乘坐HU7485次航班由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飞往榆林,16:10到达榆阳机场,从T2出口出站后左转,16:25在榆阳机场集中核酸采集点采集核酸。16:56在石油宾馆前台办理入住。21:20在可餐烧烤中赢店大厅进餐,22:40离开后回到石油宾馆。3月31日9:00在石油宾馆一楼大厅进餐,22:55回到石油宾馆房间。11:40在开发区强氏喜阿婆店大厅进餐,13:00离开回到石油宾馆房间。

请上述同时空内与孙某某、孟某某可能存在交集的人员及时与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榆阳区疾控中心联系报备,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疫情防控。请广大市民继续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少流动,不聚集,主动做好测温、扫码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做到不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特此通告

榆阳区联防联控办:0912-3525064 0912-3525063

榆阳区疾控中心: 0912-8193195

榆林市榆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综合:长乐未央、泾河新城、汉中日报、安康交通广播、掌上榆林等

来源: 华商报

西安皇家国会非法集资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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