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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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便到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工程作业或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服务区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施工的行业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施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 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 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勘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 (二)施工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 (五)施工期限; (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交警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并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上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批准。 对固定式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围长度,原则上单幅道路连续封闭不超过2公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先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占用高速公路呈请表》,并交纳路产保证金后,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领取《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大队核发的为绿色,支队核发的为红色),签订安全协议并交存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于施工所需车辆,应由路政、交警部门负责联合核发《施工车辆许可证》。专门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免交各种保证金,同时路政、交警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在收取安全保证金后,应出具相关的凭证,对于保证金的扣除,应按有关程序实施,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收取的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的处罚或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预付款,具体金额应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移动作业和临时作业的,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万元。 (二)对固定作业的,按作业区长度,每公里收取保证金5千元。 第十六条 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3、对于临时性雇用养护施工车辆(期限不超过40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2)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外侧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二)其他非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八)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设置安全锥筒,间距为15-20米。 2、将安全锥筒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置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筒,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 3、也可采取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交通控制区管理 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一)对于移动性施工作业,应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须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 (二)对于占用中央分隔带施工作业,按附表1执行。 (三)对于占用硬路肩施工作业,按附表2执行。 (四)对于临时性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3执行。 (五)对于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4执行。 (六)对于临时性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5执行。 (七)对于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6执行。 (八)对于单侧整幅封闭施工作业,按附表7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科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了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交警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扣除保证金,中止人员、车辆施工资格,责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同时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返还保证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组织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在路面随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高速公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或虽采取措施,但未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规定设置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标志、防围的。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封闭高速公路、设站拦截车辆的。 (三)封闭高速公路不设便道或改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封闭、挖掘、占用高速公路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施工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缺陷维修期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辖区路政科、交警大队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检查监督,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西安雁塔区紧急寻人!潼关县临时管控,暂停堂食

西安雁塔区紧急寻人!潼关县临时管控,暂停堂食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流程  第1张

西安城西客运站暂停所有班线

城北客运站部分班线暂停发车

4月16日,西安城西客运站传来消息,受疫情影响,该站所有线路暂停发车,具体通车时间另行通知。此外,西安城北客运站绥德班线、泾西一号线因疫情原因,暂停发车。

4月17日-20日渭南潼关县实行临时性管控措施 各餐饮单位暂停堂食

潼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要通告

(2022年第29号通告)

4月13日,上海返渭人员中有2人核酸检测阳性,在潼关县秦东收费站出口附近有活动史。截止目前,潼关县共排查出5名密接和128名次密接人员。

本轮疫情为传染性极强的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人传人风险可能性存在。针对以上情况,经专家指导、综合研判,县应疫办决定从4月17日0时至20日24时,实行临时性管控措施,在尽量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确保全县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所有人员非必要不外出,居住区实行“一门进出”,安排专人、志愿者24小时值守,每个家庭1天1人持出入证出门购物,出入必须落实测温、扫码、登记、戴口罩等措施。来我县探亲访友、出差、旅游人员非必要不离开居住地,尽量减少外出活动。

二、全县机关单位加强人员出入管理,除留有必要工作人员外,一律实行“线上办公”。政务服务大厅由线下办公转为线上办公。

三、全县商超、集贸市场正常营业,各餐饮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等)暂停堂食,可提供到店自取、网络或电话等外卖订餐,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服务。商超、集贸市场、各餐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测温、扫码、登记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公众娱乐休闲场所(KTV、网吧、棋牌室、足浴店、洗浴中心、茶馆等)、人员聚集经营性场所(健身房、瑜珈馆、美容院和各类培训、中介机构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暂停开放。监所、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封闭管理。

五、全县各企业、各项目工地正常生产建设,工作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或“两点一线”闭环管理。

六、水电气暖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正常生产,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七、村(社区)要加强群众日常生活保障服务,特别是对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积极做好日常生活和就医用药等服务保障。

八、秦东镇继续保持静态管理。其他各镇参照城区执行临时社会面管控措施,城乡之间尽量减少流动。

九、全县所有人员非必要不离潼;确需离潼的,必须向居住所在地村(社区)及单位报备,同时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规定。

十、进一步加强外防输入措施,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联系亲友,动员其近期非必要不来返潼;确有必要的,要在抵达前24小时向目的地村(社区)、单位报备,抵达后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上述临时社会面管控措施,旨在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传播风险,排查可能隐匿在大家身边的感染源。请大家充分理解,积极配合。

潼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6日

渭南城区:非必要不返乡!

返渭最新政策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输入风险,近日,渭南高新、临渭、经开相继发布了致外务工人员的一封信,非必要不返乡,返回要先报备,具体如下: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流程  第2张

一是非必要不返渭,须回渭必报告。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在外出行不可控因素较多,为了您和家人健康,请广大在外务工的乡党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坚决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报告有确诊病例的地区,非必要不返渭,须回渭必报告,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避免感染风险。

二是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如您确需返渭,请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组)如实报备个人信息,并提前24小时主动报告返回路线、交通工具和达到时间,方可返渭。返渭途中携带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返渭后,请配合“两站一口”、国省道交界处健康服务点做好各项防控检查(测温、验两码、查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就地进行“抗原检测 核酸诊断”双检测,严格实行“点对点”闭环转运,配合落实好“7天集中隔离 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

三是主动加强个人防护。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及人群聚集的室外场所),进入公共场所积极配合进行体温测量、“陕西一码通”、行程码查验等防控措施。自觉养成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培育健康生活方式,尚未接种新冠疫苗的,请抓紧接种,切实当好自身健康的守护人。

四是时刻保持良好心态。疫情期间,要时刻注意保持良好心态,理解、支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形成共同应对疫情的强大合力;要相信科学,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营造和谐安康的工作生活环境。

“未到松懈时,防控需自觉”。“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凝心聚力,众志成城,一起行动起来,构筑起群防群控的坚实堡垒,取得疫情防控的全面胜利。

来返渭南最新政策

对西安低风险地区来返渭人员,严格测温、扫两码、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并就地进行抗原检测无异常即可通行;如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立即就地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待结果阴性后放行。

对上海、江苏、安徽、吉林、浙江等省份来渭人员,进行7加7隔离政策。对所有来返渭货运车辆,实行点对点封闭管理。

渭南客运中心站目前开通澄城、富平、合阳、大荔四条班线。

(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出行政策可能会适时调整,具体政策以各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最新执行政策为准。)

综合:雁塔融媒、渭南经开区管委会、华商网

来源: 陕视新闻

标签: 西安聚力餐饮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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