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了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郭潇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从事卖淫活动人员、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从事卖淫活动人员,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原审法院判决: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吕某、张某、“果果”等人多次在其卖淫窝点及西安市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0月10日,吕某的家属以“招嫖”为由通过网络联系到张帆,将吕某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约客酒店见面,并将送吕某来酒店的张帆控制后报警。原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温小锋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继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潇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为了实现审判工作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院通过公开宣判,坚持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同发力,使每一起涉黑恶案件的审判都成为扫黑除恶和法制教育的宣传课,形成全社会对黑恶势力的强大震慑力,争取扫黑除恶斗争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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