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9日)
公开审理了一起售卖假口罩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长期从事医疗器械销售,2020年1月,黄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等防护用品后,认为可以乘机谋利,遂开始寻找口罩货源,并于2020年1月22日以总价9900元从微信名“令狐冲”处购进“3M”9001口罩2000个,于2020年1月24日至26日以总价16万元从隋某霖(另案处理,微信名“在成长中修正”,微信号Sui7888808)处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万个)。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并未向“令狐冲”、隋某霖索要和核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质和凭证。黄某购进的上述口罩均由其上线通过顺丰速运邮寄至黄某指定的地址。
购进上述口罩后,被告人黄某分别通过网络和线下两种方式加价对外销售,具体如下:
2020年1月24日,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李某九,后以总价13.8万元向李某九出售“飘安”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件,并邮寄至江西省赣州市。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4个批次56420个,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6日,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李某,后以总价8万元向李某出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件,并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1个批次约28000个,经抽样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7日,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陕西盛慈医药有限公司员工郑某菲,后在西安市大庆路天辰大酒店楼下、西安市正义厨具市场等地以总价2.25万元向该公司出售“3M”9001口罩900个,以总价2万元向该公司出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件。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个批次8670个,“3M”9001口罩781个,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7日,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葛某,后在西安市汉城路医药器械保健品交易中心门口以总价2.75万元向葛某出售“3M”9001口罩1100个,以总价4万元向葛某出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件,并按照葛某要求以修改在途货物收货地址的方式,将该2件“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直接发往甘肃省宕昌县中医医院。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个批次共计20000个,“3M”9001口罩30个,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8日,黄某在西安市正义国际酒店用品城旁顺丰速运大庆路营业点收取到货口罩时结识赵某玲,并当场以总价6万元向赵某玲出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件,以总价3万元向赵某玲出售黑色口罩1件。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个批次共计10640个,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此外,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1月26日通过微信联系到徐某霞,在明知徐某霞系为医院使用采购后,仍以总价2万元向徐某霞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1件,并邮寄至江西省乐平市;向黄某某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1件,并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于2020年1月30日,在西安市向他人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2件。经查证,涉案口罩除公安机关部分追回及江西省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1件外,均已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为牟取非法利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购进并销售不具备相应使用性能的口罩,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已达34.2万元,并且在明知购买人处于武汉市等疫情高发地区或购买目的系为医院使用时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陕西二套融媒中心
标签: 天辰娱乐场所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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