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
西安周至消防救援大队在对
周至县终南镇二当家砂锅串串香
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店铺在只有一个灶头的情况下
违规储存9个煤气罐
因其非法存储危险易燃易爆物品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消防人员依法对该店铺进行立案查处
并将该案件移交
周至县终南派出所进行处置
经审查,店铺负责人彭某
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周至县终南派出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餐馆负责人彭某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
一旦发生意外
将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1
经调查得知,现场存储液化气罐系孙某等4人用来向用户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4位当事人孙某某、刘某、王某、孙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5日、7日、15日。
案例2
7月4日上午,西安市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开元路派出所在对凤城一路南康新村中区3家餐饮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这些店内竟违规存放多个液化气罐,未央大队依法将案件移交经开公安分局开元路派出所进行处理。
蓝小西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各位餐馆老板们
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注意日常用气安全
通过正规途径灌装、购买燃气
切勿违规储存煤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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