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告取证存在重大缺陷状告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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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 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 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信 息网络传播与广播权所指的“广播”的区别在于,广播权中的传 播者来决定播出的时间、方式,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作品,如通过上 网,在国际互联网中阅读作品、观看影片、收听歌曲,也可以通过 电话通信系统点播歌曲、故事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 传播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时代的需 要,国际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从技术上讲,作品在网上传播越 来越便利,极大地削弱了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有关网络传播作品 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因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新增加了信息网络传 播权。

状告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败诉 法院:原告取证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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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该怎么办?一定要按要求取证,不然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被支持。近日,记者在川渝两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公司认为四川一公司侵犯了其对一连续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20年9月2日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后将录屏文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认证。

但西安这家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未按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操作指引V1.0、操作指引V2.0关于取证设备和取证方式的要求进行取证,取证过程也未展示对取证设备进行安全性及清洁性检查和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的过程,可能导致浏览器存在自带功能、第三方软件或非法进程,无法判断接入网站的真实性。

同时,取证过程的录像结束时间与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时间相差47分钟,该时差不符合操作指引“尽可能短的时间”要求,存在对录屏内容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性。

而四川某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显示,按照与西安某公司基本相同的取证步骤进行取证,可将某公众号官网重新定向至另一个视频网站,证明西安某公司的取证过程存在瑕疵。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某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采信,不能证明四川某公司实施了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该公司请求判令四川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的方式日渐流行。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易传递等特殊属性。

尽管时间戳取证能确保自保存时起数据不被篡改,但并非采取时间戳取证方式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一定真实可靠,因为存在数据抓取之前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等问题而被“破坏”的可能性。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环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因此,取证人在采取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固定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封面新闻 戴竺芯 实习生 满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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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西安有那些娱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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