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矿山路足浴子按摩(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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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门头时间久了要重装城管要收费吗?一收就是1800元,怎么回事,有个标准吗?

一、可以请求城管出示收费依据或收费许可,并就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明释。城管不能出示收费依据或收费许可批准的,或对收费项目、标准不能明释的,涉嫌了乱收费(或无具收费),可以拒绝交纳。如果其出示处罚决定或通知则可以根据其提供的依据进行评判,非合法合理的处罚或处罚无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城管是城市建设的不可缺失的城市管理工作,很多人对城管不理解或抵毁是不明智、不客观的。假定,一个城市处于无序管理状态,私搭乱建,占道经营,地难乱摆、牛马上街、鸡鸭乱撞、老母猪发情满街逛、畜牲粪便满地淌等……,居民如何有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所以,对城管的误解与抵毁是不当的。

三、城管是通过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定授权,而对城市的市容、环境、秩序、绿化保护等进行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或队伍,行政执法职权与管理权。其执法活动受法律规范,必须有据执法、有序执法、有准(准量)执法、有情(人性化)执法。如果无据、无序(程序)执法属于枉法乱法行为,当受处,无据收费属于乱收费或枉法损害民众利益行为,当受责。

四、对于城管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南一位知友的整理,包括以下诸方面:

(一)行政许可(共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号)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号)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各省市也有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2号令。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2号令。

、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2号令。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2号令。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0号)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老百姓占道经营城管收钱是否合法

违法

占道经营、擅设门头牌匾 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占道经营、擅设门头牌匾 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西安矿山路足浴子按摩(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第1张

案例1:新城区含元路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处罚200元

6月29日,新城区城管局接市城管局督办单“含元路紫薇东进一期和八府庄园F区中间路段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人满为患,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行人被迫行走在马路中间”,立即责令属地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前往调查取证。

7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约谈行政相对人,进行询问,7月13日,依据《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200元。案件已办结。

案例2:碑林区西大街仲某违法占道经营 处罚200元写保证

7月1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西大街辖段一摊贩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队员向其亮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告知其行为违法并现场取证,清点摆摊物品数目,出具《查封、扣押清单》并暂扣。

8月4日,行政相对人到执法中队处理该案件,执法队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其处罚200元。在其书面保证不再占道经营后,执法人员如数退回暂扣物品,案件办结。

案例3:莲湖区西斜路某汽修部占道修车 处罚500元

8月5日,莲湖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斜路发现,某汽车维修部存在违法占用人行道修(洗、装潢)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亮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拍照取证。

8月16日,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对其作出处罚500元的决定,案件已办结。

案例4:莲湖区劳动南路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设置牌匾标识 处罚2000元

6月19日,莲湖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西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劳动南路西稍门十字西南角外立面墙体上擅自设置4个(0.8米×0.8米)牌匾标识。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至6月22日,该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改正。

6月29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拟处2000元罚款。7月7日,案件办结。

案例5:雁塔区电子南街韩某某违法占道经营 处罚200元

9月9日,雁塔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电子南街时发现,一商贩违法占道售卖水果。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并现场拍照取证。

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西安矿山路足浴子按摩(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第2张

案例6:未央区名京九合院胡某某违法占道经营

7月27日,未央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辖区名京九合院时发现,胡某某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违法事实拍照取证,8月18日,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200元罚款。案件目前已办结。

西安矿山路足浴子按摩(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第3张

案例7:未央区纬三十街某汽车服务公司擅设门头牌匾

6月22日,未央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纬三十街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悬挂门头牌匾。执法队员表明身份,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7月7日,经法制审核,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拟处罚1000元罚款,7月14日,案件办结。

西安矿山路足浴子按摩(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第4张

案例8:高陵区鹿苑大道某电动车专卖店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处罚1.5万元

4月22日,高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鹿苑大道西南角发现,某电动车专卖店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1500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6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拆除所设户外广告,案件结案。

西安矿山路足浴子按摩(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典型案例)  第5张

案例9:高新区上林苑二路王某违法占道经营 处罚200元

3月18日,高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上林苑二路时发现,王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200元,3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已办结。

案例10: 浐灞生态区矿山路唐某某占道经营 处罚200元

7月15日,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矿山路时,发现唐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违法事实拍照取证。

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现场表明对处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1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一足浴店擅设门头 处罚1000元

7月9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足浴店在肖里村昆明时光三期六号楼未经审核登记擅自设置门头牌匾。执法人员亮证执法,限5日内进行整改。至7月14日仍逾期未改正。

经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拟处1000元罚款,7月2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日,案件办结。

华商报记者 李婧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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