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男,1985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011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旬阳县城关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10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本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后于同年6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何**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何**在租赁张**位于旬阳县城区商贸小区“腾达宾馆”后门附近的房屋内经营足浴按摩店。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何**容留卖淫女张*、罗**、王**、袁**、张**在店内或者外出从事卖淫活动。该期间,被告人何**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并按照四六比例参与嫖资分成。
2019年4月19日15时许,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将何**店内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罗**、肖**查获,并将被告人何**抓获归案。2019年4月20日,旬阳县公安局以何**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并于当日对何**实施行政拘留。2019年5月3日,旬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何**决定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何**容留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约10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1.有接触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案件现场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有证人罗**、肖**、张**、王**、张**、黄**、李**、黄**、姜*、王**、吴**、黄*、刘**、刘*、李*、李**证言;3.有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4.有现场检查、辨认笔录;5.有扣押的避孕套等物证;6.有查获现场的视频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安康男子足浴店容留卖淫 非法获利约10万元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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