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法院通报十大典型案件简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admin 372 0

阳光网-阳光报(记者 熊玺)3月23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姚建军等法院领导出席发布会并现场答记者问。这十大案件中包括,马某等25名“黑社会”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及相应刑期。

新闻发布会常态化

姚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创新的思考、创新的方式,让更多的当事人实实在在地看到司法裁判的过程,增加庭审网络直播数量,强化自媒体微博、微信的宣传力度,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制常态化、注重司法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开放日,扩展法制宣传渠道,通过阳光审判,传播公平正义之声,讲出司法为民之情。另外,作为全市首家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基层法院,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能借此机会,广泛传播和宣传法院文化,并与各兄弟法院形成良性互动,彼此借鉴、共同进步。”

“黑社会”被判处18年及相应刑期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马某先后在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等地以经营小发廊的形式组织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初因韩森寨拆迁发廊无法经营,马某将卖淫场所迁至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开设足园青休闲会所、浪涛足浴店、新观点足浴店及清雅足浴店,组织、强迫包括十名未成年女性在内的四十余名失足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1800万余元。

此外,马某纠集郑某等人协助管理足浴店,指使王某等人以谈朋友、找工作等手段,不断诱骗年轻女性到足浴店卖淫,并召集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打压同行。这些人逐步形成了以马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还为足浴店成功开设和顺利经营,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自2009年起,分别在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等地经营色情发廊,积累了原始资本,从2012年初其将卖淫场所搬迁至新城区咸宁东路后,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开设多家色情足浴店,并拉拢20余人为其管理足浴店、运送失足妇女及处理各种突发事务,从而使足浴规模扩大,组织势力壮大,非法收入逐年增加,形成了一个以湖北籍人员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组织、强迫卖淫为基点,先后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称霸咸宁东路,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遂判决:马某等2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及相应刑期。宣判后,马某等19人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徐小丹

西安市新城法院通报十大典型案件简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标签: 西安咸宁路足浴按摩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